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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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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15-05-21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2009〕1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加快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在我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市)水泥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五、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开发区、安东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鼓励县(市)城区内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

六、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铁西路以东,文昌大道以北,洹滨南路以南,京珠高速以西新开工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累计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禁现”区域可进行相应调整。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八、鼓励和支持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农村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九、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发展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十、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必须按照散装水泥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否则,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未达到70%发放能力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标准。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十一、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报当地散装水泥机构备案。否则,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十二、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含使用水泥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

十三、按照本通知第五、六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应告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进行确认。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音、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四、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十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汽车泵送混凝土车等在市区优先通行的措施。

十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含粉磨站)、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二)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建设工程,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暂缓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手续,并可按照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违反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预制构件、使用水泥的新型墙材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对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十八、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或者不按本规定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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