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文件
安公交〔2012〕68号
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行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豫商商贸〔2012〕6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专用车辆包括散装水泥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背罐车等。
第二条 为提高专用车辆物流现代化水平,实时监控专用车辆运行状态及驾驶员动态管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全市区内专用车辆必须加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一并纳入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五县(市)、市区各交警部门信息化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以及车辆年检时应对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办理车辆注册、年检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由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证明。
第四条 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交通法律规定行驶。确需在禁行时间、禁行区域行驶的,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后,由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到安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手续,或以企业为单位,凭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登记证明,统一到安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手续。
第五条 专用车辆异地办理通行手续,须出具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证明,外省(市)专用车辆进入安阳市区内营运需到当地备案后,按上述要求办理通行手续。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通行证
⑴未到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的;⑵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已被记满12分的;⑶专用车辆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⑷车辆或驾驶人员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
第七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通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第八条 各有车单位(个人)要加强对本单位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日常行车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各有车单位(个人)负责定期对本单位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例检、二级维护和年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文明驾驶,杜绝超速、抛洒等行为。
第十条 驾驶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所持有的准驾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安全驾龄必须在3年(含3年)以上,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应予以清退或调整。
第十一条 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共同加强专用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用车辆的执法管理,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闯红灯、闯禁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标志或标线、乱鸣笛、故意遮挡、污损及不按规定安装牌号等交通违法行为,并按照属地原则,将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给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涉及违法车辆的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2年12月1日实施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章)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章)
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